日前,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温州办结,月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后只需还3.2万元。
这条新闻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有人认为个人破产可以使一些被债务逼得走投无路的人“有路可走”,而持不同观点的人则认为,个人破产可能会被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让债权人受到损失。
说到个人破产,我们首先要清楚什么是破产。因为我国此前没有个人破产的先例,所以我们接触最多是企业破产。在很多人看来,所谓破产就是企业经营不善,最终宣告破产。即破产=关门。实际上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欠债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宣告欠债企业清算结业的法律制度。
当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其有价值的资产会被变卖,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这样就避免了出现类似“父债子偿”、“还债到死”的局面。
由于有企业破产制度的存在,也让放贷方在放贷时必须做好充分调查,以避免坏账。把钱贷给了不良企业,那么对方一旦宣布破产,放出去的钱就打了水漂。在日剧《半泽直树》里,主人公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对方企业破产,要追回被银行随意放出的贷款。
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类似,只不过主体由企业变成了个人。当个人举债又无力偿还,可以宣告破产,承担部分债务责任后,还可以开始新的生活,而不是像杨白劳一样被逼得走投无路。
在首例“个人破产”案中,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实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蔡某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体面”。这一结果,首先保障了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比如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避免债务人因困顿而走上绝路的可能。
其次,最大化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办结此案的前提是,债务人需要偿还3.2万余元。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与其让214万元债务案“执行不能”,不如通过“个人破产”的方式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
以上是“个人破产”好的方面,而它不好的一面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以前债权人可以“追债到死”,让那些逃废债的人一直过不踏实,但如果欠债人有意转移财产并申请了个人破产,那么债权人就拿它没办法了。《半泽直树》里西大阪钢铁的老板就是这么干的,如果不是最后主人公找到了他转移的资金,银行是一点办法也没有,只能认倒霉损失5亿日元。
因此,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信用联合体系变得更加重要。目前“个人破产”还只是试点阶段,也说明了我们还没有做好全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准备。在今年7月,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还有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比较复杂,须先立法再推开。
首例“个人破产”案可以顺利结案,也和债权人的谅解有关。从各方报道来看,当地法院把债权人谅解当做了重要的依据,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过渡办法。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其申请个人破产,此案不会有这样一个良好的结果。此外还有一个前提是欠债人经济情况清晰透明,没有失信历史,承诺值得信任。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欠债人是个老赖,必然无法得到债权人的谅解。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珍惜自己的信用。
在“个人破产”的推进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逃废债的情况,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毕竟,制度的建立总是使我们的社会往好的方向发展。